首例非法捕捞公益诉讼案,在钦南区法院判了!经过法庭判决,被告人许世某清醒地认识到了自己破坏环境资源的后果,当庭赔礼道歉并表示服判,并保证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今年1月,被告人许世某雇请的4名工人在禁渔区域内采用电底拖网方式进行捕捞作业,被钦州海警局巡逻时查获,捕获的17.5公斤水产品被收缴,后经该局委托变卖得款人民币185元。
5月9日,钦南区检察院向钦南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许世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电底拖网方式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北部湾大学海洋学院专家评估,被告人许世某在禁渔海域采用电底拖网的方式进行捕捞作业,损坏海洋生态,修复费用需要1.022万元,钦南区法院支付评估费用2000元。
为保护海洋生态资源,钦南区检察院决定在追究案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责任,并于5月21日向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许世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1.022万元。
钦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世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采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许世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海洋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该院判决被告人许世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时没收作案工具,缴获的水产品变卖款人民币18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承担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修复费1.022万元和环境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和修复的评估费用2000元。
法官说法: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危害环境资源,使用电网电鱼造成小鱼当场死亡,大鱼虽被电晕侥幸存活,但基本丧失繁殖能力,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使用电鱼等严重破坏方法捕捞水产品,致使水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将受到刑罚。希望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来源:钦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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