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陈某锋,男,1974年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檀圩镇某村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19年11月起,被告人陈某锋利用微信向他人发送“法L功”相关的音频、视频、图片、doc文档等资料。特别在今年1月我国爆发新冠疫情后,陈某锋多次发送了“法L功”借新冠疫情,造谣攻击我政府、宣扬“法L功”的音视频。获线索案情后,灵山县公安机关及时出击,于2020年3月4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锋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从其居住处搜获出大量的“法L功”邪教宣传品及打印机、塑封机、电脑主机等作案设备一批。随后,钦州市、灵山县两级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取证,于2020年4月1日对被告人陈某锋执行逮捕,羁押。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情事实指控了被告人陈某锋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6月5日向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灵山县人民法院于同月10日立案,2020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7月10日作出判决,依法维护了国家法律权威。
庭审现场监控照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锋无视国家法律,传播“法L功”宣传资料,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被告人陈某锋刑事责任的案由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搜获扣押的违法物品予以没收处理。根据被告人陈某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广西反邪教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