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18930|回复: 4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都市资讯] 灵山两男子在疫情期间盗窃,结果被判“重刑”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10-13 11:32:5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近日,经广西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陈某甲、陈某乙犯盗窃罪,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20年2月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为筹集毒资,单独或结伙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单独或结伙盗窃电动车14辆,被告人陈某乙结伙盗窃电动车4辆。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所盗窃电动车共价值人民币21190元,被告人陈某乙所盗窃电动车共价值人民币687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某甲盗窃的数额为21190元,被告人陈某乙盗窃的数额为6870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最终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释案说法】陈某甲盗窃数额为2119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本应认定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陈某甲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事件防控期间实施盗窃,应认定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陈某甲虽然盗窃数额为21190元,但被判处了五年三个月。同样,陈某乙也因为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事件防控期间实施盗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被从重予以了处罚。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来源:灵山检察





评分

参与人数 4威望 +2 收起 理由
法客 -5 灵山 爱滋毒品全国出名的
匿名用户找人 + 5 所以说偷车要投电瓶不要偷整车,涉案金额不.
海风微凉 + 1 现在的重点就是打击得太轻
赖永福 + 1 罚重点!!!希望也能加大小偷小摸处罚力度

查看全部评分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1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发表于 2020-10-13 12:53:45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发表于 2020-10-13 15:22:0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作案达到一定金额就能判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发表于 2020-10-13 15:23:4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罚重点!!!希望也能加大小偷小摸处罚力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20-10-13 15:52:0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20-10-13 16:20:2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只能帮顶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20-10-13 16:48:5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可恶的偷车贼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20-10-13 16:58:5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太可恶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20-10-13 17:08:5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严厉打击吸毒贩毒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20-10-13 17:18:5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
发表于 2020-10-13 17:48:5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2020-10-13 18:19:0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十个有九个是粉仔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客服电话:0777-3609360|触屏版|小黑屋|手机360|桂ICP备08003557号-1|

GMT+8, 2025-5-19 05:36 , Processed in 0.109805 second(s), 17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