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一男子为“情”起了杀意,犯下了故意杀人罪,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钦北区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3年,扣押在案的刀套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情回顾 廖某某为了贷款买房,于2018年和其妻子小美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人仍然一起生活。廖某某曾经提出和小美复婚,但遭到小美的拒绝。2019年6月,小美认识了吕某,两人于2020年发展成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 廖某某发现此事后,对吕某产生了极大的怨恨,为了逼迫吕某离开小美,廖某某向吕某发送了威胁信息。廖某某因与吕某、小美之间的情感纠纷多次与小美发生争吵,廖某某威胁称要开车撞死吕某。
2020年6月5日上午,廖某某从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一辆丰田雷凌汽车,廖某某在途中通过微信再次与小美发生争吵后,更加恼火,于当天13时通过手机向吕某发出死亡威胁。廖某某回到家中后草拟了一份夫妻房屋协议,还准备一把刀并用蛇皮袋装着,以防跟吕某发生冲突时使用。廖某某为了找到小美,便通过其名下的卡罗拉汽车(已由小美使用)的GPS定位信息查找小美。廖某某得知小美在广场附近,便驾驶租来的丰田雷凌汽车前往。廖某某看见小美和吕某在其名下的卡罗拉汽车里亲热,廖某某气愤至极就想砍死吕某。 当小美与吕某拜别开车离开后,廖某某就想下车砍死吕某,但吕某走路太快,廖某某转而驾驶租来的丰田雷凌汽车加速撞向吕某,想撞死吕某,吕某被撞飞至丰田雷凌汽车的前挡风破璃上,导致挡风玻璃破碎,吕某又被弹上雷凌汽车的车顶,廖某某继续开车撞向公路对面的人行道,撞坏人行道上的隔离桩直至车轮爆胎才停车。 吕某从车上摔下来,廖某某见吕某还没有死,就从车上拿下事先准备的刀具下车追砍吕某,想砍死吕某,但吕某迅速逃脱,使其没有成功。廖某某驾驶爆胎的汽车逃离现场。当天23时许,警方在钦州市某小区大门对面的路边提取了涉案车辆。经鉴定,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廖某某于2020年6月6日中午11时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廖某某手机一部,刀套一个,夫妻协议书一张,租来的汽车一辆。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辩护人辩称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自首,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以案说法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区别在于:故意杀人罪的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内容是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廖某某到广场找前妻小美时,看到小美与吕某在其车上亲热,便认为小美离开其是因为吕某插足他们感情的原因,于是产生杀死吕某的想法,之后廖某某看到吕某和小美拜别走路回家时,廖某某趁吕某不备,开车加速撞向吕某,见吕某还没有死,就从车上拿下事先准备的刀具下车追砍吕某,想砍死吕某,但吕某迅速逃脱,使其没有成功。法院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嫌疑人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廖某某有主观上故意杀人的行为,其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钦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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