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钦州市钦北区贵台镇的梁某日常喜欢上山看风水,偶然发现家中存留下一支旧火药枪,为了方便看风水的同时在山上打打野猪、蛇等动物,梁某便于2019年4月份将该枪拆卸,购买了电瓶等工具进行重组制作。2020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在一起案件的处警中发现梁某家中有疑似长管枪支一支、铁弹珠和黑火药若干以及一批用于改造枪支的材料。经鉴定,梁某制造的火药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火药枪。 2020年9月27日,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梁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来源:钦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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