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可见,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是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程度的关键事实,而上述问题系高度专业性问题,必须借助医学专家根据病案资料,结合专业知识做出综合评判。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已委托了三家鉴定机构鉴定,二家鉴定机构回复,因没有对刘某某死亡后未行法医尸体解剖组织病理学检查,根本死因不清,是否与诊疗行为相关,难以判断。不予受理,作退案处理。另一家鉴定机构认为,医方不同意其机构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对刘某某死亡过程进行分析等与死亡原因相关的法医病理鉴定的基础上作出刘某某的死亡与本案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程度的鉴定,也不予受理,作退案处理。因此,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能确定,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有问题就起诉,鉴定举证,证明医院错了的才行。空口白话没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