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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资讯] 侮辱、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浦北一男子被依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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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24-4-17 09:49:5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侮辱、威胁司法工作人员的被执行人黄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基本案情

        黄某系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黄某与妻子庞某相恋多年后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争吵不断,庞某多次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

        浦北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原告庞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原、被告婚生小女儿由原告庞某直接抚养,大女儿由被告黄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原告庞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给被告。

        但黄某在判决生效后,未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多次带走婚生小女儿,导致庞某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执行

        法院执行立案后,多次做双方思想工作,并组织签订探望权协议。但黄某甲毫无契约精神、多次反悔,在法院强制执行下,最终抚养权归属纠纷案件顺利执结。在执行办案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多次析法答疑、引导其通过法定程序解决,黄某甲依然不听劝阻,在案件执结后多次通过电话辱骂、威胁法院工作人员,且经办案人员劝阻后仍脏话频出、辱骂不停。

        浦北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决定。

        经过向黄某出示通话录音,反复向其明理释法,经批评教育,黄某认错悔过,表示不再侮辱、威胁司法工作人员。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力。法治权威不容侵犯,当事人反映诉求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进行,恣意挑战法律尊严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浦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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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13:24:5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活该!进去感受一下就不敢再这么嚣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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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11:12:0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怪不得人家要跟你离婚哦,这种脾气谁忍得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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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10:11:2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村佬就系更子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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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4-4-17 10:38:3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法盲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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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4-4-17 12:22:3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这种暴力男用针缝起来也不给他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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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4-4-17 13:55:15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回帖是一种美德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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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4-4-17 15:38:2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哦嚯,祸从口出,喜提15日拘留所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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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4-4-17 15:38:2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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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4-4-17 18:08:1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判得好,就应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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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4-4-17 18:08:1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为什么有人离婚这么顺利,有的人却想离怎么也离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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