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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民法典案例】| 宠物店“撸猫”被抓伤,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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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24-4-19 18:30:5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甲某(未成年)与其朋友们一同前往某宠物经营部,在支付相关费用后,便进场“撸猫”。然而,当甲某摸了身旁的猫后,猫咪突然将甲某的手抓伤,工作人员随即对甲某进行了冲洗处理。次日,甲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医院就诊,并注射了狂犬疫苗、免疫球蛋白以及破伤风疫苗。后甲某的父母找到商家协商,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商家认为店内的宠物猫都注射过狂犬疫苗,被抓伤后无需再次接种疫苗,且宠物猫性情温顺,推测应当是甲某行为不当导致猫产生应激反应,对于甲某受伤不存在过错,并且店内贴有“发生猫咪伤人,概不负责”的公告。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审理裁判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案宠物经营部经营者无证据证明甲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对甲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且经营部即使已经告知“撸猫”的风险,在甲某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不能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某宠物经营部赔偿甲某各项损失共计2265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在商家未能举证证明甲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宠物店中关于“进店若发生猫咪伤人,概不负责”的公告,属于责任免除条款,免除其提供方的责任,同时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故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
   


        法官提醒

        随着时代变迁和经济的快速增长,现代人的生活、工作节奏被不断按下快进键,宠物成为很多人的精神慰藉。猫咖“撸猫”、狗咖“撸狗”等逐渐成为人们缓解压力、填补内心孤独感的一种治愈方式。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享受愉悦时光的同时也要考虑宠物本身的危险性和“撸”宠物行为招致危险的可能性,不要采取过激挑逗行为,注意个人安全。而宠物店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承担符合专业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在对宠物存在的危险进行充分的告知警示同时,也应设置预防宠物致人损害的完备防护设施,必要时也可购买相应保险。

        同时提醒各位宠物饲养员,注意合法合规养宠物,在照顾好自己爱宠的同时也要对周围人负责,避免意外的发生。


        来源:泗阳县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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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4-20 19:13:4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只只告告生的都不知道有几会告,上了法庭都不是大伙说了,不像大伙说的那么轻松哦! 单单占牛角尖,占死你。问到当事人,当时你跟谁去撸猫。现场有谁看到证明。猫是动物会咬人的。当事人是学生不知道什么系公堂,吓都吓惊咯。词不达句。退堂。打官司讲。告告声,到时双方当事人对证公堂,对方也有辨方律师。法律顾问。打官司D野系一般平民百姓洒嘎!法庭是那有钱,有权的去,衙门八字开有理某钱,不进来。古代的还没审先下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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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4-4-20 19:48:5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楼主呀楼主听我说没有错的。大伙告告声几凶,商家又怎样怎样的不对。又搬出法律来说那条条的。人家都不拿法律跟你说。傻仔!占牛角尖,占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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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4-4-20 21:06:0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告告声几恶哦,到时候某识商家笑笑哈!还是大伙笑哈!案结出来了,为什么是这样的。一审某得来二审。公正公仆还我公道!特别是这句(还我公道!)   像盗窃,诈骗。抢劫。等。法律制裁 公平公正公道。不用告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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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4-4-20 21:08:2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告告声几恶哦,到时候某识商家笑笑哈!还是大伙笑哈!案结出来了,为什么是这样的。一审某得来二审。公正公仆还我公道!特别是这句(还我公道!)   像盗窃,诈骗。抢劫。等。法律制裁 公平公正公道。不用告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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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4-4-20 23:50:21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在此非常感谢楼主的大力支持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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