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楼主: 真理之论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我要爆料] 没有经过鉴定真伪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在法庭上居然能获得法律效力,真是怪哉!

    [复制链接]
scan
13#
发表于 2024-4-27 15:24:2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问题来了,老乡们的欠条有没有兑现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4#
 楼主| 发表于 2024-4-27 16:24:30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法院没有对申诉人的证件证据进行质证以辨真伪就赋予了它的法律效力,即使是假证也有法律效力,这对法律而言天大的笑话,这是法院犯的最低级错误,而这种低级错误在法院是不该犯的呀?难道它背后有权力在左右案件的方向,干涉司法公正?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5#
发表于 2024-4-27 18:34:56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东
让人出示1953年的存根开国际玩笑的吧?以前管这的部门可能早扔垃圾桶了,又不是国家重要文件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
 楼主| 发表于 2024-4-27 18:42:25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独顾求buy~ 发表于 2024-4-27 18:34
让人出示1953年的存根开国际玩笑的吧?以前管这的部门可能早扔垃圾桶了,又不是国家重要文件

当时是土改未期,土地分给个人所有,《土地房产所有证》是个人拥有哪块土地的证明,政府发证没有存案底,岂不是开玩笑?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7#
 楼主| 发表于 2024-4-27 20:41:44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妙娶 发表于 2024-4-27 14:11
前些年说:开革开放前一切文书证明都不算数、因为那会儿一切都国有资产,民众也没有经营权;所以是“废纸”

也不能这么说,国家是要依法治国,新《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凡是不违背国家新《宪法》且还在《宪法》框架内的地方政府所发的证件都存在它的法律效力的。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8#
 楼主| 发表于 2024-4-28 11:07:0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补锅老山自解放后由天岩大队管理,1955年至1961年全国搞农业合作化,时任天岩乡长胡骏期,社长禤琼高为搞活农业社经济,决定天岩乡在补锅老山建立农业畜牧林场,派乡员专人管理……1962年实行“三包四固定”方针,补锅老山畜牧林场人员解散,该林场由王武兴、王家伟、谭大海、卢玉初等人承包,1963年至1964年由天岩上队承包。1965年大搞“四清”运动,贫下中农管理学校进行勤工办学,将补锅老畜牧林场及水田划给红旗小学(现天岩小学)管理作为勤工办学用地。后因补锅老山离红旗小学太远,学生难去耕种、难管理,1966年当时校长唐上同向天岩大队贫协主席胡文辉和“四清”工作队李永辉提出要求,经他们研究决定,将补锅老山畜牧林场及水田兑换天岩东队那记窝的田。1966年在大“四清运动时,天岩村原有三个队(东、西、上队)合并为一个生产队叫红旗生产队,队长胡业芬,补锅老山畜牧林场及补锅老水田属红旗生产队管理。红旗生产队管理补锅老山及其水田以来,一直负担其相应的国家征购粮任务直至全国取消征购粮(这在大直公社可以查交公购粮案底的)。大直公社红旗生产队1981年《补锅老山林权证》是由此得来的。补锅老山的历史是建国后地方党政工作史的一个缩影,我们的地方政府及法院不应访忽视它的历史。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9#
发表于 2024-4-28 11:12:52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这是生产队的,又不是个人,谁会去为单位造假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0#
 楼主| 发表于 2024-4-28 12:26:3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与补锅老山林权相关联的一个关键点是那记窝田,那记窝田是天岩东队用来跟红旗小学兑换补窝老勤工办学地的;那记窝田位于天岩村委那落村背后,在合作社时统归天岩大队管理,之后分田给各生产队时本来分给那落村生产队的,但因那田比较贫瘠,负担征购粮任务较重,那落村村民不接受,当时就划给天岩东生产队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1#
 楼主| 发表于 2024-4-28 12:29:5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与补锅老山林权相关联的一个关键点是那记窝田,那记窝田是天岩东队用来跟红旗小学兑换补窝老勤工办学地的;那记窝田位于天岩村委那落村后背,在合作社时统归天岩大队管理,之后分田给各生产队时本来分给那落村生产队的,但因那田比较贫瘠,负担征购粮任务较重,那落村不接受,当时就划给天岩东生产队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2#
 楼主| 发表于 2024-4-29 06:13:25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https://m.qinzhou360.com/wap/thread/view-thread/tid/515446/share_user_id/96717
2010年2011年,山贼在补祸老山的多次恶性犯罪事都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天岩村委谈相村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没有经过辨真伪就赋予它的法律效力,这一连贯的反常事件,反映出什么问题呢?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3#
 楼主| 发表于 2024-4-29 14:34:07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与1981年钦州县政府发的《山界林权证》,哪个证更有权威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土地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是不允许土地私有制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是新中国《土地改革法》将土地分给个人的证件,它是时代的产物,它违背国家《宪法》,法院不该让它来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权威。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4#
 楼主| 发表于 2024-4-30 08:21:08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钦州市中院行政判决书“(2017)桂07行终1号”,中院没对上诉人的重要证据《土地房产所有证》进行辨真伪就赋予了它的法律效力,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3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未经质证、系伪造的。如果《土地房产证》是假的却赋予了它的法律效力,那岂不是侮辱我国的法律?其后是什么呢?法律得不到彰显,人人都可以制做一本我国解放初过渡时期假的《土地房产证》去跟别人争土地林权,这岂不是给社会添乱?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核心价值观公平正义何以伸张?法治何以彰显?
希望钦州市检察院、市法院、市政府、北区政府予以重视。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客服电话:0777-3609360|触屏版|小黑屋|手机360|桂ICP备08003557号-1|

GMT+8, 2024-11-14 14:40 , Processed in 0.121388 second(s), 15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