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钦北区政府深入调查取证核对,“1965年红旗大队将整个补锅佬岭划给红旗小学作勤工俭学基地,1966年经红旗大队同意,红旗小学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兑换红旗生产队那记窝一垌田”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钦政复决字[2016]23号和北政处[2016]3号都确认:“1962年‘四固定’时,整个补锅佬岭是固定给天岩大队所有,到1965年由红旗大队划给红旗小学作勤工俭学基地,后经当时红旗大队同意,红旗小学将该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兑换那记窝一垌田作勤工俭学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换给对方所有。”自此整个补锅佬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红旗生产队所有,整个补锅佬岭是集体所有地,红旗生产队一直经营补锅佬岭并负担其相应的国家购粮税直到全国取消粮食税,红旗生产队以此领取了大直公社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是符全国家法律的;而1976年没经红旗生产队同意,大直公社和红旗大队干部私自将补锅佬岭的部分林地划给了红卫林场(现三十六曲林场)……北政处[1998]6号和钦政复决字[1998]5号文件罔顾、歪曲、否定“1965年红旗大队将整个补锅佬岭划给红旗小学作勤工俭学基地,1966年经红旗大队同意,红旗小学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兑换红旗生产队那记窝一垌田”的客观事实,随意将补锅佬岭的部分集体林地改为国有并划给三十六曲林场,这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吗?同时,北政处[1998]6号和钦政复决字[1998]5号制造了地方法律漏洞,让不法之徒钻了空子,北政处[1998]6号和钦政复决字[1998]5号成了不法之徒的有利证据,是市政府和北区政府官司“(2015)钦行终字第18号、(2017)桂07行终1号”输的原因之一。 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是1981年6月10日发的,并且有林业局有存根;三十六曲的《山界林权证》是1981年12月9日发的,其在林业局有没有存根不清楚。并且当时政府发《山界林权证》前是要走山定界的,按严格的程序办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