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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真理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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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爆料] 没有经过鉴定真伪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在法庭上居然能获得法律效力,真是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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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楼主| 发表于 2024-5-6 15:10:2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上诉人提供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两张复印件红箭头所指处有文字差别,说明是两张证件的复印的,难道上诉人当年政府发给他们两张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并且这两张《土地房产所有证》都没有领导签名。两张没有领导签名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在法庭法官核对过原件,居然是真的并赋予其法律效力。这真是毁人三观!

土地房产所有证.jpg (121.17 KB, 下载次数: 1)

上诉人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

上诉人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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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

上诉人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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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24-5-6 15:23:3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法院采信了,应该是真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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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24-5-6 15:24:0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存根也许找不到,但人家手上的东西很有说服力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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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24-5-6 15:45:2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看了这么久,你只是一面说是怎么怎么样?你关键没有其他证据来佐证你自己的提供证件,说服力不够人家提供的山林证,就好比现在房产证,这个就是政府发的,难道政府不认自己发的证件嘛?另外你说格式错误等等,就是现在印刷的人民币也错误版,但是并不影响他们是真实的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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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24-5-6 15:46:3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另外一个三十六曲林场是国有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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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楼主| 发表于 2024-5-6 15:55:5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fish8789 发表于 2024-5-6 15:23
法院采信了,应该是真的吧?

证件副县长签名处是空白的,能是真的吗?造假都也许连当时的副县长名字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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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楼主| 发表于 2024-5-6 16:00:4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fish8789 发表于 2024-5-6 15:24
存根也许找不到,但人家手上的东西很有说服力哦。

复印件上写的是10口人1200亩林地。10个人拥有1200亩林地?这不是地主了吗?新中国是要打倒地主的,还能制造新地主?这合常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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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楼主| 发表于 2024-5-6 21:13:2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你我她 发表于 2024-5-6 15:45
看了这么久,你只是一面说是怎么怎么样?你关键没有其他证据来佐证你自己的提供证件,说服力不够人家提供的 ...


北政处【2016】3号文件已证实大直公社红旗生产队补锅老岭《山界林权证》的合法性。正如上图划红线处所述,1962年“四固定”时整个补锅佬岭是固定给天岩大队所有,到1965年由红旗大队划给红旗小学作勤工俭学基地,后经当时红旗大队同意,红旗小学将该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兑换那记窝一垌田作勤工俭学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换给对方所有。

自那时1966年起红旗生产队一直经营补锅佬岭,1976年时,大直公社及红旗大队干部是无权将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集体林地划给红卫林场的。北区政府也无权随意将红旗生产队的补锅佬岭集体林地改为国有,其是违法的。北政处【1998】6号文件歪曲事实,是不符合当时国家法律的,它给补锅佬岭林地归属纠纷播下“混乱”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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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楼主| 发表于 2024-5-6 21:46:2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你我她 发表于 2024-5-6 15:46
另外一个三十六曲林场是国有林场。

看看钦政复决字【1998】5号文件第5页与钦政复决字【2016】23号文件第8页,两页画红线处所描述的内容是相反的,钦政复决字【1998】5号是否定红旗小学拿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兑换那记窝田的事实……后来经钦北区政府深入调查取证核对后,钦政复决字【2016】23号确定红旗小学拿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兑换那记窝田的事实。政府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立场截然相反的态度,当时与三十六曲林场能得到公正的判决吗?
正如钦政复决字【2016】23号所述:“本府认为,1962年‘四固定’时,整个补锅佬岭是固定给天岩大队所有,到1965年由红旗大队划给红旗小学作勤工俭学基地,后经当时红旗大队同意,红旗小学将该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兑换那记窝一垌田作勤工俭学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换给对方所有。”    也就是说,整个补锅佬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红旗生产队所有,整个补锅佬岭是集体所有地,三十六曲林场与红旗生产队争议的林地是补锅佬岭的一部分,当时1976年大直公社和红旗大队干部是无权私自将红旗生产队的林地划给三十六曲林场的,钦北区政府也无权将红旗生产队的集体林地改为国有林地的。

5.jpg (157.66 KB, 下载次数: 1)

钦政复决字【1998】5号

钦政复决字【1998】5号

8.jpg (165.41 KB, 下载次数: 0)

钦政复决字【2016】23号

钦政复决字【20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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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楼主| 发表于 2024-5-7 08:38:5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经钦北区政府深入调查取证核对,“1965年红旗大队将整个补锅佬岭划给红旗小学作勤工俭学基地,1966年经红旗大队同意,红旗小学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兑换红旗生产队那记窝一垌田”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钦政复决字[2016]23号和北政处[2016]3号都确认:“1962年‘四固定’时,整个补锅佬岭是固定给天岩大队所有,到1965年由红旗大队划给红旗小学作勤工俭学基地,后经当时红旗大队同意,红旗小学将该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兑换那记窝一垌田作勤工俭学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换给对方所有。”自此整个补锅佬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红旗生产队所有,整个补锅佬岭是集体所有地,红旗生产队一直经营补锅佬岭并负担其相应的国家购粮税直到全国取消粮食税,红旗生产队以此领取了大直公社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是符全国家法律的;而1976年没经红旗生产队同意,大直公社和红旗大队干部私自将补锅佬岭的部分林地划给了红卫林场(现三十六曲林场)……北政处[1998]6号和钦政复决字[1998]5号文件罔顾、歪曲、否定1965年红旗大队将整个补锅佬岭划给红旗小学作勤工俭学基地,1966年经红旗大队同意,红旗小学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兑换红旗生产队那记窝一垌田”的客观事实,随意将补锅佬岭的部分集体林地改为国有并划给三十六曲林场,这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吗?同时,北政处[1998]6号和钦政复决字[1998]5号制造了地方法律漏洞,让不法之徒钻了空子,北政处[1998]6号和钦政复决字[1998]5号成了不法之徒的有利证据,是市政府和北区政府官司“(2015)钦行终字第18号、(2017)桂07行终1号”输的原因之一。
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是1981610日发的,并且有林业局有存根;三十六曲的《山界林权证》是1981129日发的,其在林业局有没有存根不清楚。并且当时政府发《山界林权证》前是要走山定界的,按严格的程序办理的。

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jpg (109.9 KB, 下载次数: 0)

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jpg

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1.jpg (55.43 KB, 下载次数: 1)

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1.jpg

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存根.jpg (87.07 KB, 下载次数: 0)

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存根证明

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存根证明

红卫林场《山界林权证》.jpg (231.31 KB, 下载次数: 0)

三十六曲林权证

三十六曲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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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24-5-7 08:44:5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真理之论 发表于 2024-5-6 21:13
北政处【2016】3号文件已证实大直公社红旗生产队补锅老岭《山界林权证》的合法性。正如上图划红线处所 ...

这个只是你写的起诉状上面的说,要拿出真实的证据佐证!说白了就是不能拿嘴巴说。另外证人尽量不要叫自己村委的人,这样有厉害关系,效力会比别人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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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24-5-7 08:45:1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真理之论 发表于 2024-5-6 21:46
看看钦政复决字【1998】5号文件第5页与钦政复决字【2016】23号文件第8页,两页画红线处所描述的内容是相 ...

这个只是你写的起诉状上面的说,要拿出真实的证据佐证!说白了就是不能拿嘴巴说。另外证人尽量不要叫自己村委的人,这样有厉害关系,效力会比别人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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