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补锅佬岭林权纠纷案本是一桩普通简单的民事案件,只要政府能尊重上世纪六十年代补锅佬岭历史及红旗大队与其相关的历史事件: 1、1962年“四固定”时,整个补锅佬岭是不是固定给了红旗大队? 2、整个补锅佬岭是不是集体所有地? 3、1965年红旗小学是否有勤工俭学基地?当年红旗小学基地是不是红旗大队划给的整个补锅佬岭? 4、1966年红旗小学是否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给对方所有。 5、红旗生产队1966年后是否一直负担补锅佬岭的国家征购粮税(这是红旗生产队合法扔拥有补锅佬岭的重要证据)? 只要政府能深入当地群众调查取证核对,确定了以上事件是客观事实存在的,在1998年处理三十六林场与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林权纠纷时,如果当时地方政府能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是不会产生后面如此混乱的纠纷的。 然而,北政处【1998】6号和钦政复决字[1998]5号罔顾、忽视、歪曲、否定它的事实,不惜牺牲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做出了如此不公正的政府行政行为,北政处【1998】6号和钦政复决字[1998]5号成了不法之徒讨索补锅佬岭林权权属的合法依据;之后,经北区政府深入群众调查取证核对,北政处【2016]3号和北政处【2016]3号才承认以上事件是客观事实的。我们的地方政府如此前后矛盾、说法不一的政府行政行为,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何在?北政处【1998】6号和钦政复决字[1998]5号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价值观的,我们的地方政府还要让它继续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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