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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真理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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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爆料] 没有经过鉴定真伪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在法庭上居然能获得法律效力,真是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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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024-5-16 11:11:04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民是很难斗得官,看得出,天岩有三兄弟,两个是公务员,前段时间也就是2024年5月3日一个做去破坏那落村集体几亩木薯农耕,报警后2024年5月5日捉到,也当是什么都没有发生,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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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发表于 2024-5-16 11:50:18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1960年还是用繁体字的,证字都作假了,呵呵好笑领导看不出真假,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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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发表于 2024-5-17 01:33:26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钦州十六 发表于 2024-5-16 11:11
民是很难斗得官,看得出,天岩有三兄弟,两个是公务员,前段时间也就是2024年5月3日一个做去破坏那落村集体 ...

谁家的傻狗串出来乱咬人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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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发表于 2024-5-17 09:19:4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真理之论 发表于 2024-5-12 10:18
政府深入群众调查取证核对,还原真相,依法依规处理裁决,给社会一个公道,这就是真相。

你怎么证明政府没有深入群众去调查取证了呢?你又如何证明没有依法依规处理了呢?靠你自己一张嘴吗?总不能你说什么就是什么吧,对吧?调查或者处理的结果不合适你,你不满意,你说不是真相,调查处理结果合适你了,你满意了,那别人又不满意,那别人也说你说的不是真相,那众口难调,到底哪边的是真相呢?如果每个人张口说什么就是什么,那事情永远没有结论。所以是不是真相,或者你的主张是不是真相,是不是就需要足够的证据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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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楼主| 发表于 2024-5-18 09:25:4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如果你是政府职员,可以查看一下钦北区政府的“北政处[1998]6号”与“北政处[2016]3号”及市政府的“钦政复决字[1998]5号”与“钦政复决字[2016]23号”进行对比,两级政府对处理同一林权纠纷事件,前后出入那么大且漏洞百出,何来真相?
1998年钦北区政府在处理三十交曲林场与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林权纠纷案中,对天岩村民小组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视而不见,只字未提补锅佬岭权属相关的事实(即1966年红旗小学经红旗大队同意,将整个补锅佬山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给对方使用的事实),当时钦北区政府已失去了立场公正的处事地位。直到2016年“北政处[2016]3号”,钦北区政府才提出补锅佬岭权属相关事实(即1966年红旗小学经红旗大队同意,将整个补锅佬山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给对方使用的事实),1966年后整个补锅佬岭已归红旗生产队管理,红旗大队对补锅佬岭已没有管理权,而“北政处[1998]6号”提出的红旗大队补锅佬岭畜牧林场及林业专业队到七十年代初才解散,这是无中生有,胡说八道;同时,红旗大队对补锅佬岭没有管理权,在1976年红旗大队在没经红旗生产队同意的情况下将大部分补锅佬岭与红卫林场(三十六曲林场)签定“山界协议”是不合法的。同时,1998年钦北区政府随意将三十六曲林场与红旗生产队争议的补锅佬岭山权属性集体所有改为国有,国家有哪条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1998年市政府的“钦政复决字[1998]5号”更是否定了补锅佬岭权属相关的事实(即1966年红旗小学经红旗大队同意,将整个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给对方使用的事实),而在2016年的“钦政复决字[2016]23号”却是承认了补锅佬岭权属相关的事实(即1966年红旗小学经红旗大队同意,将整个补锅佬山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给对方使用的事实),市政府立场如此前后不一,处事如此草率,政府的信誉和威信何在?并且“钦政复决字[1998]5号”已成为不法之徒讨索补锅佬岭权属的法理依据,使得补锅佬岭权属纠纷越来越复杂……这是政府永远也不会查出真相的。
如政府真的想要查出真相,必须纠正1998年处理三十六曲林场与红旗生产队的林权纠纷案中犯下的错误,撤销“北政处[1998]6号”和“钦政复决字[1998]5号”,依法依规公正处理1998年三十六曲林场与红旗生产队的林权纠纷案,如此,真相便能大白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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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楼主| 发表于 2024-5-31 06:40:25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真理之论 发表于 2024-5-16 09:21
以钦北区政府对谈相村的1953《土地房产所有证》核查是比较客观的,及其2个版本复印件,1953年的《土地房 ...

制作假《土地房产所有证》侵犯别人的合法林地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具体到伪造《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情况,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触犯了国家法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法律规定,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可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伪造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还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对于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法律都将予以严厉打击和惩罚。政府明知证件是假的,却让违法者反客为主,真是怪了!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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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楼主| 发表于 2024-8-30 22:40:19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以一本假证在市中院两次打赢地方政府,这是对我国法治最大的侮辱!唉,是非不辨,何谈社会公正?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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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发表于 2024-9-1 09:23:09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以前证件不全一大堆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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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发表于 2024-9-2 16:50:0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有些历史遗留问题看来只能交给时间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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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楼主| 发表于 2024-9-5 12:10:49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法院讲的是证据,不是历史问题!1953年防城《土地房产所有证》在当地根本没有实施,这可在大直镇全镇实地调查便知晓,它不可能是专为某个人而发的。且证件没有领导签名,这本就是假证。
对于证件印章是真的,那可能存这种情形,1953年防城《土地房产所有证》空白件放在村大队被人拿去填写所为,政府没有实施的当属于造假行为。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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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楼主| 发表于 2024-9-20 13:16:15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本帖最后由 真理之论 于 2024-9-20 14:07 编辑

下列情形
属干冤假错案
一、采信对方虚假证据
二、关键证据不做分析未采信
三、事议证据未质证
四、证据采信不讲理由
五、判决书遗漏关键证据
六、该调查的未调查,该鉴定的不鉴定。

法律已成为权贵者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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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3 20:26:42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对于谈相村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其印章是真的,但该证没有领导的签名(也许制假者都不知道当时的防城县领导姓甚名啥?)法院只认印章而没能综审证件,其工作流程是存在问题的。
谈相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真相是,天岩大队自解放至1953年时属防城县管理,当时天岩大队就存有一叠(多本)盖有印章的空白《土地房产所有证》没有实行发下来,那些盖有印章的空白《土地房产所有证》一直存放在天岩大队,到一九六几年天岩大队书记由谈相村人担任时,就将那些盖有印章的空白《土地房产所有证》拿回去,于是就有之后的这些假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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