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政府职员,可以查看一下钦北区政府的“北政处[1998]6号”与“北政处[2016]3号”及市政府的“钦政复决字[1998]5号”与“钦政复决字[2016]23号”进行对比,两级政府对处理同一林权纠纷事件,前后出入那么大且漏洞百出,何来真相? 1998年钦北区政府在处理三十交曲林场与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林权纠纷案中,对天岩村民小组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视而不见,只字未提补锅佬岭权属相关的事实(即1966年红旗小学经红旗大队同意,将整个补锅佬山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给对方使用的事实),当时钦北区政府已失去了立场公正的处事地位。直到2016年“北政处[2016]3号”,钦北区政府才提出补锅佬岭权属相关事实(即1966年红旗小学经红旗大队同意,将整个补锅佬山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给对方使用的事实),1966年后整个补锅佬岭已归红旗生产队管理,红旗大队对补锅佬岭已没有管理权,而“北政处[1998]6号”提出的红旗大队补锅佬岭畜牧林场及林业专业队到七十年代初才解散,这是无中生有,胡说八道;同时,红旗大队对补锅佬岭没有管理权,在1976年红旗大队在没经红旗生产队同意的情况下将大部分补锅佬岭与红卫林场(三十六曲林场)签定“山界协议”是不合法的。同时,1998年钦北区政府随意将三十六曲林场与红旗生产队争议的补锅佬岭山权属性集体所有改为国有,国家有哪条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1998年市政府的“钦政复决字[1998]5号”更是否定了补锅佬岭权属相关的事实(即1966年红旗小学经红旗大队同意,将整个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给对方使用的事实),而在2016年的“钦政复决字[2016]23号”却是承认了补锅佬岭权属相关的事实(即1966年红旗小学经红旗大队同意,将整个补锅佬山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给对方使用的事实),市政府立场如此前后不一,处事如此草率,政府的信誉和威信何在?并且“钦政复决字[1998]5号”已成为不法之徒讨索补锅佬岭权属的法理依据,使得补锅佬岭权属纠纷越来越复杂……这是政府永远也不会查出真相的。 如政府真的想要查出真相,必须纠正1998年处理三十六曲林场与红旗生产队的林权纠纷案中犯下的错误,撤销“北政处[1998]6号”和“钦政复决字[1998]5号”,依法依规公正处理1998年三十六曲林场与红旗生产队的林权纠纷案,如此,真相便能大白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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