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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正、无威信的政府裁决“北政处[1998]6号”为补锅佬岭林权权属纠纷播下了混乱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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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24-6-4 20:14:1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本帖最后由 hukehuan 于 2024-6-4 20:16 编辑



      1998年钦北区政府在处理三十交曲林场与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林权纠纷案中,无视补锅佬岭及红旗大队、红旗小学与其相关事实,甚至歪曲事实做出了不公正无威信的政府裁决“北政处[1998]6号”。
要处理好三十交曲林场与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林权纠纷,必须尊重补锅佬岭及红旗大队、红旗小学与其相关的事实:
1、“四集中”时期整个补锅佬岭是不是天岩大队管理?“四集中”时期天岩大队是否已在补锅佬岭创办畜牧林场?
21962年“四固定”时,整个补锅佬岭是不是固定给了天岩大队?天岩大队补锅佬畜牧林场和林业专业队是否正常运行?
3、整个补锅佬岭是不是集体所有地?
41965年红旗小学是否有勤工俭学基地?当年红旗小学勤工俭学基地是不是红旗大队(天岩大队)划给的整个补锅佬岭?此时天岩大队畜牧林场和林业专业队是否已解散?
51966年红旗小学是否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给对方所有。
6、红旗生产队1966年后是否一直负担补锅佬岭的国家征购粮税(这是红旗生产队合法拥有补锅佬岭的重要证据)?
然而,钦北区政府处理三十六曲林场与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林权纠纷案中,没有深入群众调查取证核对,对红旗生产队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视而不见,只字未提补锅佬岭权属相关的事实,一味偏袒三十六曲林场,做出了不公正无威信的政府裁决“北政处[1998]6号”;政府无威信,当地不安分的百姓就会蠢蠢欲动,对补锅佬岭进行无休止的侵犯,2005年、2007年、2008年、2010年至2011年,不法之徒在补锅佬岭犯下多起案件(损毁补锅佬岭林地木苗、霸占补锅岭林木割松脂,甚至偷伐林木卖,更甚者因林地纠纷在补锅佬岭引起群体斗殴事件造成7人受伤)……不法之徒在补锅佬岭所犯之案已对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天岩村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但我们的地方政府都没有将犯案者绳之以法,都是不了了之,更甚者这些不法之徒还敢明目张胆的拿着假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在法庭上2次赢了与我们地方政府的官司,让我们的地方政府颜面扫地,如果这些不法之徒不法之事能凌驾于我国法律之上,那是挑战我地方政府的权威和威信,挑战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核心价值观“法治、公平、正义”。
“北政处[1998]6号”为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林权权属纠纷播下了混乱的“种子”。
2016年的北政处[2016]3号是承认了:
1、         解放初五十年代红旗大队管理着整个补锅岭;
2、         1962年“四固定”时,整个补锅佬岭固定给了红旗大队;
3、整个补锅佬岭属于集体所有地;
41965年红旗大队将整个补锅佬岭划给了红旗小学作勤工俭学基地;
51966年红旗小学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给对方所有。
按2016年的北政处[2016]3号所承认补锅佬岭的事实,1998年的北政处[1998]6号的裁判依据是站不住脚的——1965年红旗大队将整个补锅佬岭划给了红旗小学作勤工俭学基地,红旗大队在补锅佬岭已没有管理权,红旗大队补锅佬岭畜牧林场早已解散,而“北政处[1998]6号”却说是七十年代初才解散,这是歪曲事实,胡说八道;1966年红旗小学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红旗生产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交给对方所有,自此红旗生产队在补锅佬岭创办了畜牧林场并一直负责其相关的国家征购粮税直到国家取消粮食税,红旗生产队组织队员在补锅佬田地耕种,在山腰种树,在山顶放牧,整个补锅佬岭属于集体所有地,红旗生产队是其合法持有者,没有红旗生产队的同意,红旗大队已失去管理权是无权将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大部分牧地划给三十六曲林场的;而钦北区政府却认为红旗大队将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的部分林地划给三十六曲林场视为合法化,并将该林地属性集体所有改为国家所有,不知我们钦北区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何处?
1977年红卫林场(三十六曲林场)在争议地种树时,就遭红旗生产队队员阻止,红旗生产队队员同时也在争议地种上了松木。而“北政处[1998]6号”却说没人有异议是谎言。政府都能说谎,其信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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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6-4 21:13:05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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