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贩卖毒品犯罪活动,遏制毒品蔓延势头,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安全感,在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2024年6月20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对2起涉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审理并集中宣判,2名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此次集中宣判,彰显了浦北县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向犯罪分子传达了涉毒零容忍的执法决心。 扫除毒害,禁毒有我,浦北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禁毒斗争,坚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毒品犯罪,保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同时,聚焦全民禁毒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毒、拒毒、防毒意识,努力营造全民禁毒的良好氛围。 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案
基本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月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苏某(另案处理)共谋到灵山县佛子镇购买了100颗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后,次日凌晨在浦北县福旺镇某街道将10颗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出卖给刘某某,刘某某将其中2600元毒资扫码支付到苏某某的微信账户,苏某某再将2600元毒资转至苏某的微信账户。 2024年1月16日晚,李某某在位于浦北县福旺镇其家附近的某街道路口处将1颗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出卖给梁某某,梁某某支付300元现金给李某某收取。过了二十分左右,因烟弹内的烟油不足,梁某某向李某某再购买一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并通过现金和微信扫码支付了300元给李某某。当晚,梁某某与他人将购买的2颗电子烟烟弹吸食后,将这2颗电子烟烟弹带回家中。同年2月1日,公安机关在梁某某家中查获该2 颗已吸食电子烟烟弹。经鉴定,查获的烟弹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法院审理意见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依托咪酯而与他人共谋购买、出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贩养吸”贩卖冰毒案
基本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4月到2024年2月期间,被告人陶某某两次贩卖毒品冰毒给他人并从中获利。其中,2023年5月9日,吸毒人员谭某联系陶某某帮忙购买1000元毒品冰毒,陶某某同意并通过微信收取谭某转入的1000元毒资后,微信联系“二十一”梁某某(未归案)购买了 900元毒品冰毒,并将“二十一”藏匿毒品的地点通过微信发照片给谭某,从中获利100元。2024年2月20日,吸毒人员“老鼠”联系陶某某帮忙购买1000元毒品冰毒回来一起吸食,约定由“老鼠”出资700元,加上陶某莫欠“老鼠”的240元,另外陶某某再出资60元。陶某某同意并收取了“老鼠”微信转账700元毒资后,联系“二十一”购买1000元毒品冰毒,但由于钱不够,只微信转账支付了7 00元。陶某某找“二十一”拿到毒品冰毒后和“老鼠”、“五吒”一起将毒品吸食完毕。
法院审理意见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陶某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属于麻醉类处方药物。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都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除了传统的海洛因、冰毒(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等,新型毒品的危害也不容小觑。近年来新出现的“上头电子烟”中,即含有依托咪酯成分,吸食后会导致眩晕、手脚抽搐、昏厥等症状,也可能引起过敏反应,表现为广泛皮肤泛红或荨麻疹,大量吸食会导致呼吸困难甚至死亡。现实中有不法商家将依托咪酯掺入电子烟弹中销售,过量吸食依托咪酯会影响吸食者的情绪、思维和行为举止,对脑部神经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毒品是人类的公害,禁毒是一场必须打赢的人民战争,不仅在于禁,更在于防,筑牢全民禁毒防线。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