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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工人报截图
化妆品是消费者日常生活中的必备品,其品质和品牌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商标作为品牌的核心标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企业品牌形象的体现,更是消费者识别和选择产品的关键依据。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化妆品商标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案件概述
原告某化妆品公司是一家集产品研发、销售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美容化妆品企业,专注于洗护、美妆行业的健康发展,注册有“蜜植素”商标。近年来,“蜜植素”商标在市场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赢得了众多消费者的喜爱和认可。2023年9月22日,原告发现被告吴某在拼多多平台上注册了一家化妆品店,销售的产品名称为“正品爱知己N7蜜植素商标洗发水乳500ml和蜜植素N7发膜300ml沐浴露500ml”的产品,其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利益。经过深入调查,原告发现被告不仅在商品名称中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还将其作为关键词用于检索链接,并在产品介绍图片中使用了相似的标识。这些行为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从而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2023年11月16日,原告将被告吴某和拼多多平台起诉到钦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被告吴某则辩称,自己并不知道该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且产品并未卖出,未获得任何利益,因此没有赔偿能力。拼多多也表示,他们已经在得知情况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删除了侵权商品链接,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化妆品公司是“蜜植素”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人,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及维权诉讼权利,本案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
关于被告吴某是否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享有许可使用权的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中的洗发液、洁肤乳液与被控侵权产品属于同类商品,被诉侵权产品在商品名称及检索链接中使用了“蜜植素”的字样,在产品介绍图片中使用“蜜植素”标识,该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故被诉侵权产品属于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被告销售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构成侵权。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拼多多已经删除涉案商品链接,侵权行为已经不存在,因此不再主张拼多多承担本案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问题,原告未能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被告的侵权获利及权利商标许可使用费,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润,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原告的合理维权支出,酌情确定被告吴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元。
不久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某化妆品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2000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原告享有许可使用权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洗发液、洁肤乳液,而被诉侵权产品同样属于这些类别。侵权产品在商品名称、检索链接中使用了“蜜植素”字样,并在产品介绍图片中展示了相似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高度相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同时,被告销售这些侵权商品,也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法官提醒
商标,作为企业的“名片”,是消费者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关键标识。任何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会损害自身的商业信誉和长远发展。因此,需要广大消费者和商家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健康的市场环境。
来源:钦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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