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hukehuan 于 2024-9-27 17:55 编辑
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补锅佬岭林在“四集中”时期由当时钦州县大直公社天岩大队管理,1958年天岩大队干部为搞好大队农业社经济,组织社员在补锅佬岭建立畜牧林场,并派专业人员管理…… 1962年“四固定”时,整个补锅佬岭固定给了天岩大队,天岩大队补锅佬岭畜牧林场还在发展,林业专业队一直管理着补锅佬岭畜牧林场…… 1966年初“四清”运动时,为响应上级号召,红旗大队(天岩大队)干部与红旗小学校长唐上桐商议决定将原天岩大队补锅佬岭畜牧林场划给红旗小学作勤工俭学基地……由于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离红旗小学较远,学校不好管理,1966年底红旗小学校长唐上桐又与红旗大队(天岩大队)干部商议,要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天岩村东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当时红旗小学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是无需负担国家公购粮税的,而天岩村东队耕种那记窝田每年要交400斤购粮税,之后1992年才由天岩村上、东、西三队共同分担这400斤购粮税直到国家取消粮食税,),也就是在1966年天岩村东、西、上队三队合并为红旗生产队,红旗生产队也自此开始经营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1968年驻村干部黄尊荣和队长(胡业芬)带领队员到补锅佬岭开荒造林并派队员专人管理…… 1976年红旗大队干部没有经红旗生产队同意,私自将红旗生产队大部分补锅佬岭与红卫林场(今三十六曲林场)签定山界协议(这是不合法的协议)。 1981年6月10日红旗生产队依法依规按程序领取了大直公社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可以说,大直公社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所属山地是继承了红旗小学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也就是继承了原天岩大队补锅佬岭畜牧林场。 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权林证》其山界东、西、南、北的界限清晰;三十六曲林场1981年12月9日也领取了部分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其中三十六曲林场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所写的长江岭东、西、南、北的界限模糊不清(不存在),此山权证是存在问题的;而钦北区政府在1998年3月26日处理三十六曲林场与天岩村补锅佬岭林权纠纷中没有尊重事实做出了不公正的政府裁决“北政处[1998]6号”, “北政处[1998]6号”为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天岩村补锅佬岭林权纠纷播下了混乱“种子”。 1998年6月27日钦州市政府更是否定“1966年红旗小学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天岩村那记窝田兑换的事实”做出了钦政复决字[1998]5号,钦政复决字[1998]5号为不法分子侵犯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所属林地制造了法理空间。从此,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所属林地进入了动乱状态,成了当地的一个“火药桶”…… 谈相村组不法村民以一本假的1953年防城县《土地房产所有证》为依据于2005年、2007年、2008年、2010年至2011年在补锅佬岭犯下多起案件(损毁补锅佬岭林地木苗、霸占补锅岭林木割松脂,甚至偷伐林木卖,更甚者因林地纠纷在补锅佬岭引起群体斗殴事件造成7人受伤),当时政府没有以制造假证侵犯他人财产依法论罪,这让谈相村组不法村民更猖狂,他们联合乐怀村组不法村民无理索讨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所属林地权属,并在市中院以一本假的1953年防城县《土地房产所有证》打赢了与市政府和北区政府的官司,让政府颜面扫地,这是对我国依法治国最大的耻辱。 对依法治国更耻辱的是:钦北区政府2024年8月29日做出了“北政处2024(24号)”裁决,此裁决将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所属林地让不法分子瓜分了,这无疑是鼓励、纵容不法分子犯罪行为,这是与我国依法治国,建立法制社会背道而驰的。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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