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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爆料] 依法治国,“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所属林地纠纷案”成了典型的反面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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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楼主| 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本帖最后由 hukehuan 于 2024-9-27 17:55 编辑

  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补锅佬岭林在“四集中”时期由当时钦州县大直公社天岩大队管理,1958年天岩大队干部为搞好大队农业社经济,组织社员在补锅佬岭建立畜牧林场,并派专业人员管理……
1962年“四固定”时,整个补锅佬岭固定给了天岩大队,天岩大队补锅佬岭畜牧林场还在发展,林业专业队一直管理着补锅佬岭畜牧林场……
      1966年初“四清”运动时,为响应上级号召,红旗大队(天岩大队)干部与红旗小学校长唐上桐商议决定将原天岩大队补锅佬岭畜牧林场划给红旗小学作勤工俭学基地……由于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离红旗小学较远,学校不好管理,1966年底红旗小学校长唐上桐又与红旗大队(天岩大队)干部商议,要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天岩村东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当时红旗小学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是无需负担国家公购粮税的,而天岩村东队耕种那记窝田每年要交400斤购粮税,之后1992年才由天岩村上、东、西三队共同分担这400斤购粮税直到国家取消粮食税,),也就是在1966年天岩村东、西、上队三队合并为红旗生产队,红旗生产队也自此开始经营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1968年驻村干部黄尊荣和队长(胡业芬)带领队员到补锅佬岭开荒造林并派队员专人管理……
      1976年红旗大队干部没有经红旗生产队同意,私自将红旗生产队大部分补锅佬岭与红卫林场(今三十六曲林场)签定山界协议(这是不合法的协议)。
      1981610日红旗生产队依法依规按程序领取了大直公社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可以说,大直公社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所属山地是继承了红旗小学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也就是继承了原天岩大队补锅佬岭畜牧林场。
  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权林证》其山界东、西、南、北的界限清晰;三十六曲林场1981129日也领取了部分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其中三十六曲林场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所写的长江岭东、西、南、北的界限模糊不清(不存在),此山权证是存在问题的;而钦北区政府在1998年3月26日处理三十六曲林场与天岩村补锅佬岭林权纠纷中没有尊重事实做出了不公正的政府裁决“北政处[1998]6号”, 北政处[1998]6号”为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天岩村补锅佬岭林权纠纷播下了混乱“种子”。
  1998年6月27日钦州市政府更是否定“1966年红旗小学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天岩村那记窝田兑换的事实”做出了钦政复决字[1998]5号,钦政复决字[1998]5号为不法分子侵犯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所属林地制造了法理空间。从此,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所属林地进入了动乱状态,成了当地的一个“火药桶”……
  谈相村组不法村民以一本假的1953年防城县《土地房产所有证》为依据于2005年、2007年、2008年、2010年至2011年在补锅佬岭犯下多起案件(损毁补锅佬岭林地木苗、霸占补锅岭林木割松脂,甚至偷伐林木卖,更甚者因林地纠纷在补锅佬岭引起群体斗殴事件造成7人受伤),当时政府没有以制造假证侵犯他人财产依法论罪,这让谈相村组不法村民更猖狂,他们联合乐怀村组不法村民无理索讨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所属林地权属,并在市中院以一本假的1953防城县《土地房产所有证》打赢了与市政府和北区政府的官司,让政府颜面扫地,这是对我国依法治国最大的耻辱。
对依法治国更耻辱的是:钦北区政府2024年8月29日做出了“北政处2024(24号)”裁决,此裁决将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所属林地让不法分子瓜分了,这无疑是鼓励、纵容不法分子犯罪行为,这是与我国依法治国,建立法制社会背道而驰的。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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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曲林权证

三十六曲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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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5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由于谈相组不法村民在补锅佬岭的犯罪行为,当地政府没能依法办案,使得这些不法村民更是敢明目张胆的用这假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去与当地政府打官司,而这假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在市中院居然能通过审核,并赋予它的法律效力,这看出当地司法真是有点阴阳。
更严重的是谈相组不法村民拿这假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于2015年和2017年与当地政府的官司中居然赢了,这假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直接扫脸当地政府,让政府颜面扫地,政府的权威与信誉何在?这不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反面教材吗?

北区政府对《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核实1.jpg (185.34 KB,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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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行终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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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行终1号

(2017)桂07行终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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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行终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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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再看看2013年9月22日钦北区政府人员对曾参与过1976年红旗大队将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与三十六曲林场签定山界协议书的证言。没有物主的签字同意,协议书合法吗?政府部门懂法却不该干不合法之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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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2013年8月26日,北区政府人员对上世纪六十年代天岩大队干部黄明清的调查记录,2013年8月26日,北区政府人员对上世纪六十年代天岩大队干部禤琼琨的调查记录,2013年8月29日,北区政府人员对上世纪六十年代天岩大队干部胡业寿的调查记录,2015年8月25日,北区政府人员对上世纪六十年代天岩大队干部禤琼刚的调查记录,2015年8月7日,北区政府人员对上当时红旗小学老师唐上浩的调查记录
,所有调查者都得出同样的结果,1966年红旗小学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天岩村那记窝一垌田兑换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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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3 天前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中央依法治国办督查组进驻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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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3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本帖最后由 hukehuan 于 2024-9-25 05:10 编辑

这是乐怀组村民为谋取补锅佬山请天岩村委北照村民做的证据,证人证言说当时一九六几年村支书是胡骏群,而胡骏群1972年才开始担任村干部,但从证人证言中所说的耕种那记窝田要交400斤粮食是事实的。这与天岩村东队负担400斤粮食税是对上的。天岩村东队一直负担这400斤粮食税到1992年之后才由天岩村上、东、西队共同承负担。天岩村东队与1992年后天岩村上、东、西队共同负担的400斤粮食税就是那记窝田的粮食税,因为红旗小学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是不需要负担粮食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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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12:1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1966年初,红旗大队(天岩大队)将原天岩大队补锅佬岭畜牧林场所属的荒山田地范围内划给红旗小学作勤工俭学基地,(胡荣期、禤进城)的证明村料和唐上桐的证明材料可佐证,1966年底红旗小学校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天岩村东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唐上桐的证明材料和钦北区政府人员对禤琼琨、黄明清、禤琼刚、胡业寿、胡骏群、唐上浩的调查证言可佐证。而这些证明人大部分已不在世了,俗话说“死无对证”,但钦北区政府的调查证言还是有点可信度的吧,同时天岩村东队负担那记窝田的400斤粮食一直到1992年才由天岩上、东、西队共同负担直到国家取消粮食税的事实是抹不掉的呀。
         通上以上举证,“1966年底红旗小学校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天岩村东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1998年的北政处(1998)6号处理决定却忽视它的存在,[size=18.6667px]钦政复决字[1998]5号更是否定它的存在;由于天岩村上、东、西队经过行政复议后[size=18.6667px]已花去了一万多元,当时天岩村民相对还是贫穷落后,已无财力应对行政诉讼,就这样北政处(1998)6号处理决定和[size=18.6667px]钦政复决字[1998]5号在当地产生的法律效力,这两个文件助长了当地不法分子对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所属林地的侵犯违法行为并为不法分子侵犯[size=18.6667px]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所属林地提供了法理依据,这与我国依法治国、建立法制社会背道而驰的,北政处(1998)6号处理决定和[size=18.6667px]钦政复决字[1998]5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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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前天 12:31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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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2:3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大直镇天岩村委发生群体斗殴事件
http://bbs.qinzhou360.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45566&fromuid=88415
(出处: http://bbs.qinzhou360.com/)
谈相村组不法村民以一本假的1953年防城县《土地房产所有证》为依据于2005年、2007年、2008年、2010年至2011年在补锅佬岭犯下多起案件(损毁补锅佬岭林地木苗、霸占补锅岭林木割松脂,甚至偷伐林木卖,更甚者因林地纠纷在补锅佬岭引起群体斗殴事件造成7人受伤),当时政府没有将案犯者以制造假证侵犯他人财产罪依法罚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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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相组假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谈相组假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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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相组假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谈相组假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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