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岭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天岩上村民小组 住址: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天岩上村 法人代表人:胡国雅 组长 申请人: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天岩东村民小组 住址: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天岩东村 法人代表人:胡业创 组长 申请人: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天岩西村民小组 住址: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天岩西村 法人代表人:胡颐寿 组长 被申请人:钦州市三十六曲林场 法人代表人:陈钦盛 请求事项 在1998年三十六曲林场与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天岩村村民的补锅佬岭山权纠纷案中,由于当时天岩村村民的法律知识较少,准备的证明材料不充足,造成了北政处(1998)6号和钦政复决字(1998)5号与客观事实依据相违背的严重问题,且北政处(1998)6号和钦政复决字(1998)5号成了后续引发补锅佬岭山权纠纷乃至引发恶性事件的根源,并给之后的不法之徒对补锅佬岭权属纠纷的介入制造了借口,其完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精神,也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法治”核心价值观,在此请求确认补锅麓岭所有权属于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天岩上村、东村、西村村民小组所有。 事实和理由 经收集,整理,已经取得了新的充足的证据证明补锅佬岭属于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天岩村上、东、西队所有 ,经钦州市信访局指导,现申请钦州市钦北区政府重新确权。 争议的界至是:东到尖峰岭岭顶分水,南至葫芦坜边岭岐分水,西至石鼓岭岭顶分水,北至甲水排及岭头猫岭岐分水。 一、大直公社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证号为:900272)是当年钦州县人民政府依据事实和法律颁发的。 1、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补锅佬岭林在“四集中”时期由当时钦州县大直公社天岩大队管理,1958年天岩大队干部为搞好大队农业社经济,组织社员在补锅佬岭建立畜牧场,并派专业人员管理……1962年“四固定”时,整个补锅佬岭固定给了天岩大队,天岩大队补锅佬岭畜牧场还在发展,林业专业队一直管理着补锅佬岭畜牧场,钦北区政府人员于2013年对六十年代的天岩大队干部禤琼琨、黄明清、禤琼刚、胡朝俊的调查证言可佐证。 2、1966年初“四清”运动时,为响应上级号召,红旗大队(原天岩大队)干部与红旗小学校长唐上桐商议决定将原天岩大队补锅佬岭畜牧场所属的荒山田地范围内(包含现争议岭)划给红旗小学作勤工俭学基地(唐上桐的证明材料及天岩村委会的证明材料都可佐证),红旗大队从此失去对整个补锅岭的管理权,其林业专业队也已解散。 3、由于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离红旗小学较远,学校不好管理,1966年底红旗小学校长唐上桐又与红旗大队总会计兼文书胡荣期、红旗大队队长禤进城及“四清”工作队李永辉商议(时任红旗大队支书胡朝枢因在党校学习没能参加),要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天岩村东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胡荣期、禤进城)的证明村料、红旗小学校长唐上桐的证明材料和2013年钦北区政府人员对当时大队干部禤琼琨、黄明清、禤琼刚、胡朝俊、胡业寿、胡骏群的调查证言及2015年钦北区政府人员对当时红旗小学老师唐上浩的调查证言都可佐证。 4、1966年红旗小学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是无需负担国家公购粮税的,而天岩村东队耕种那记窝田每年要交400斤购粮税,天岩村东队交那记窝田400斤购粮税一直到1992年才由天岩村上、东、西三队共同分担这400斤购粮税直到国家取消粮食税,天岩村公所的粮食清册和关于天岩村公所补锅佬山林水田纠纷问题处理意见的证明材料可以佐证。 5、红旗小学经营那记窝勤工俭学基地的事实,当时红旗小学学生谭高富、胡业奇的证明材料和钦北区政府人员对当时红旗小学老师唐上浩、黄吉昌的调查证言及钦北区政府人员对附近村民廖腾仕的调查证言都可佐证。 6、1966年底天岩村东、西、上三队合并为红旗生产队,红旗生产队也自此开始经营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1968年驻村干部黄尊荣和队长(胡业芬)带领队员到补锅佬岭开荒造林并派队员专人管理(黄尊荣的证明材料可佐证),红旗生产队在补锅佬开荒造林、种水田、种中药材(天冬、砂仁、八角、肉桂、水半夏、巴戟等,如今在补锅佬岭还能找到相关药材)、放牧(当时七十年代红旗生产队在补锅佬岭的生牛及水牛存栏量有四五十头)发展起自己的畜牧林场……经过多年开荒造林,补锅佬林地也已发展成为大直镇天岩村委天岩村及邻近村水田重要的水源林。 钦北区政府工作人员对胡业寿、禤琼琨、禤琼昌、廖桂嵩的调查证明材料、1993年3月12日关于天岩村公所天岩村(上、东、西)三个队出售补锅山桐油树合同书、1995年9月25日大直镇林业管理站的证明材料、1996年3月31日三十六曲林场员工农祥昧拔天岩村村民在补锅佬岭所种的松木苗的证明材料、2015年钦北区政府工作人员对那江村组人廖桂嵩的调查证言都可佐证天岩村上、东、西队一直在经营管理补锅佬岭。 7、1976年红旗大队干部没有经红旗生产队同意,私自将红旗生产队管理的大部分补锅佬岭与红卫林场(今三十六曲林场)签定《山界协议书》,红旗大队与红卫林场签定的《山界协议书》并没有红旗生产队的签名,该协议书是不合法的(详见红卫林场与红旗大队签定的《山界协议书》,当年红旗大队干部经办人禤琼昌的证明材料可佐证)且没有法律效力的;同时红卫林场的山权证是1981年12月9日发的,比大直公社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证号为:900272)晚发半年时间,且其山权证的补锅佬长江岭的东南西北的界限混乱,其山权证是存在问题的。 1981年6月10日红旗生产队依法依规按程序领取了大直公社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证号为:900272)。可以说,大直公社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证号为:900272)所属山地是继承了红旗小学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也就是继承了原天岩大队补锅佬岭畜牧场。 二、北政处(1998)6号存在与事实依据相违背的严重问题: 1、北政处(1998)6号提到“大队畜牧场和林业专业队在七十年代初才解散”,而现实是1966年初红旗大队(原天岩大队)将补锅佬岭划给红旗小学作勤工俭学基地时,红旗大队对补锅佬岭已失去管理权和所有权,补锅佬岭的管理权和所有权归红旗小学,此时大队畜牧场和林业专业队已解散,钦北区政府是不该撒谎的。 2、1976年红旗大队干部没有经红旗生产队同意,私自将红旗生产队管理的大部分补锅佬岭与红卫林场(今三十六曲林场)签定《山界协议》,红旗大队与红卫林场签定的《山界协议书》并没有红旗生产队的签名,该协议书是不合法的(详见红卫林场与红旗大队签定的《山界协议书》,当年红旗大队干部经办人禤琼昌的证明材料可佐证)且没有法律效力的,红卫林场以这不合法、没有法律效力的《山界协议书》为依据强占补锅佬岭是违法行为,而钦北区政府将不合法、没有法律效力的《山界协议书》及红卫林场强占补锅佬岭的违法行为视为合法性,说明当时钦北区政府的法治观念是比较淡薄的。 3、北政处(1998)6号提到“协议书签定后,林场即雇请民工在上述山岭上备耕,并于1977年春起开始在上述岭营造松木、荷木、杉木,还派护林员进行护林工作,当时并没有任何人有异议”,此纯属谎言,当时天岩村村民极其反对林场强占天岩村补锅佬岭林地种木,但还是无法阻止林场的违法行为,当时天岩村村民也在争议岭种上了松木以维护自已的山权权益(关于天岩村委会天岩队补锅佬山与三十六曲林场纠纷问题可佐证)。 4、北政处(1998)6号提到“由于审查不严,红旗生产队领到了现争议部分岭地、林木的《山界林权证》(证号为:900272)”,大直公社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证号为:900272)的发证时间是1981年6月10日,而红卫林场的《山界林权证》发证时间是1981年12月9日,怎么就是先发证的审查不严呢?审查不严的应该是后发证的红卫林场的《山界林权证》,并且其《山界林权证》的补锅佬长江岭的东南西北的界限混乱是审查不严造成的。 5、北政处(1998)6号提到“1995年9月,三十六曲林场砍伐现争议山岭的杉木,天岩村上、东、西3个队以有现争议岭地、林木的山权证为由提出异议”,现实是在1977年至1979年天岩村村民也在现争议岭种上松木以维护自己的山权证权益。三十六曲林场强砍天岩村村民所种的林木,天岩村村民当然会反对,且当时只赔了2000元还不敢写字据作证明,岂不是做贼心虚吗? 6、北政处(1998)6号提到“后三十六曲林场对杉木砍伐迹地进行备耕,天岩上、东、西3个生产队又在林场备耕的岭地上抢种湿地松木苗,被三十六曲林场制止,引发了权属争议”天岩村村民在自已山权证领地种树是天岩村村民正常经营管理补锅佬岭的最好佐证,当时姓农的林场管理员还拔了天岩村村民所种的松木苗6000多棵,他还写下了证明材料。 7、北政处(1998)6号提到“发生争执后,天岩上、东、西三个生产队又擅自将林场种的松木承包给他人采松脂”,现实是天岩村上、东、西三个生产队将补锅佬岭的松木承包给他人采松脂是天岩村村民所种的,这也是天岩村村民正常经营管理补锅佬岭的正常行为,其实在1993年天岩村村民也将补锅佬岭的桐油木承包给他人砍伐种木耳(详见天岩村上、东、西三个队出售补锅山桐油树合同书),这也是天岩村村民正常经营补锅佬岭。 8、北政处(1998)6号一直没有提到“1966年初红旗大队(原天岩大队)将补锅佬岭划给红旗小学做勤工俭学基地,1966年底红旗小学又将补锅佬勤工俭学基地与天岩村东队那记窝田兑换”的客观事实,这是红旗生产队依法依规按程序领取了大直公社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证号为:900272)的得重要法理依据,且北政处(1998)6号一直片面的阐述三十六曲林场的不实证据,北政处(1998)6号裁决完全违背了尊重事实依据的政府处事立场,其裁决是不公正的。 北政处(1998)6号裁决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法治精神,北政处(1998)6号为之后不法村民介入补锅佬山纠纷播下了“混乱的种子”,北政处(1998)6号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的,并且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法治”核心价值观。 三、钦政复决字(1998)5号存在与事实依据相违背的严重问题: 1、钦政复决字(1998)5号提到“大队畜牧场和林业专业队在七十年代初才解散”,而现实是1966年初红旗大队(原天岩大队)将补锅佬岭划给红旗小学作勤工俭学基地时,红旗大队对补锅佬岭已失去管理权和所有权,补锅佬岭的管理权和所有权归红旗小学,此时大队畜牧场和林业专业队已解散,作为市一级政府要树立其权威和信誉,更要重视事实依据。 2、钦政复决字(1998)5号提到“申请人提出其生产队于1966年用那记窝的水田对换补锅佬山,经查没有事实和证据证实”,现实是1966年底红旗小学将补锅佬岭勤工俭学基地与天岩村东队兑换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胡荣期、禤进城)的证明村料、红旗小学校长唐上桐的证明材料和2013年钦北区政府人员对当时大队干部禤琼琨、黄明清、禤琼刚、胡朝俊、胡业寿、胡骏群的调查证言及2015年钦北区政府人员对当时红旗小学老师唐上浩的调查证言都可佐证,1998钦州市人民政府没能深入调查核对,罔顾否定客观事实,做出了不公正、有失政府公信力的裁决钦政复决字(1998)5号,正是因为此裁决为不法之徒侵犯补锅佬岭权属制造了借口,使得之后混乱的补锅佬岭权属纠纷的公正处理失去了法理依据,其完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法治精神,也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法治”核心价值观。 3、钦政复决字(1998)5号提到“1976年,红卫林场(现三十六曲林场)为了响应上级号召,绿化荒山,发展林业生产,经与大直公社红旗大队(现天岩村委会)协商后,由红旗大队将现争议山岭划给红卫林场,并签定了《山界协议书》,该协议书经大直公社盖章鉴证”,然而在1966年红旗大队将补锅佬岭(包含现争议山岭)划给红旗小学作勤工俭学基地之后,补锅佬岭(包含现争议山岭)的管理权及所有权归红旗小学所有;1996年底红旗小学又将补锅佬勤工俭学基地与天岩村东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后,补锅佬岭(包含现争议山岭)的管理权及所有权红旗生产队所有(当时天岩村上、东、西3队合并为红旗生产队),1976年红卫林场与红旗大队签定的《山界协议书》没有经过红旗生产队的同意且没有红旗生产队的签字,该协议书是不合法且没有法律效力的,作为市一级政府是国家执法部门之一更应守法,不能将不合法且没有法律效力的《山界协议书》视为合法性;红卫林场以这不合法的山界协议书为依据强占补锅佬现争议山岭是违法行为,作为市一级政府是不是更要守法呢? 4、钦政复决字(1998)5号提到“协议书签定后,林场即雇请民工在上述山岭上备耕,并于1977年春起开始在上述岭营造松木、荷木、杉木,还派护林员进行护林工作,当时并没有任何人有异议”,此纯属谎言,作为市一级执法部门更应站在公正立场,当时天岩村村民极其反对林场强占天岩村补锅佬岭林地种木,但还是无法阻止林场的违法行为,同时天岩村村民也在争议岭种上了松木以维护自已的山权权益(关于天岩村委会天岩队补锅佬山与三十六曲林场纠纷问题可佐证)。 5、钦政复决字(1998)5号提到“1981年其生产队申报及钦州县人民政府颁发包括尖峰岭、长江岭的部分岭地、林木在内的《山界林权证》(证号为:900272)是错误的”,现实是自1966年底红旗小学将补锅佬勤工俭学基地与天岩村东队那记窝一垌田兑换后,红旗生产队就一直在经营管理补锅佬岭(包含现争议林地),红旗生产队依法依规申领了钦州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大直公社红旗生产队补锅佬岭《山界林权证》(证号为:900272)怎么就是错误的呢?1998年钦州市人民政府没有深入调查取证核对就做出如此草率的言论,这严重损毁市政府的公信力和信誉! 四、在1998年三十六曲林场与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天岩村村民的补锅佬岭山权纠纷案政府处理至北政处(1998)6号和钦政复决字(1998)5号出来之前,一直没有政府工作人员下来深入调查取证核对(当时有一个钦北区政府工作人员下来正想进补锅佬山调查时,下了大雨就跑回去了),这说明当年政府处事工作是存在问题的;同时,天岩村上、东、西队经过行政复议后已花去了一万多块钱,当时天岩村队长咨询行政诉讼费用要8万多元,而当时天岩村村民还是比较贫穷落后,是没有财力进行行政诉讼的。于是让这存在违背事实依据的北政处(1998)6号和钦政复决字(1998)5号成了后续引发补锅佬岭山权纠纷乃至引发恶性事件的根源,并给之后的不法之徒对补锅佬岭权属纠纷的介入制造了借口。北政处(1998)6号和钦政府决字(1998)5号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精神,也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法治”核心价值观,在此申请钦北区人民政府重新确权大直公社红旗大队红旗生产队《山界林权证》(证号为:900272)的补锅佬岭山界范围,还以社会公道,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尊严,让我国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法治”核心价值观得以真正体现。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天岩上村民小组 法人代表人:胡国雅 申请人: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天岩东村民小组 法人代表人:胡业创 申请人: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天岩西村民小组 法人代表人:胡颐寿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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