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高额利息,将从金融机构借来的钱转借他人,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呢?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为此提供了解读。
基本案情
浦北县大成镇的李某(化名)在2019年以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当地一家银行成功申请到了一笔数额300000元的贷款。然而,李某并未遵守贷款合同的使用规定,而是选择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将资金借贷给了当地的一家企业作为资金周转。但后来该企业因经营失利而无法及时偿还债务,这使得李某陷入无法按时向银行还款的境地,最终触发了一场复杂的法律争端。李某被当地银行追讨欠款后只能按合同约定自行偿还借款以及支付高额的逾期付款利息。后李某为挽回自身损失,便以请求该当地企业偿还其借款和支付利息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所谓出借资金是来源于金融机构,而非其自身自有资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李某出借给当地企业的款项均来源于银行贷款,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涉案的企业应该将取得的30万元应当返还给李某。关于支付的部分利息,因案涉双方均存在过错,导致借贷合同无效,法院最后认定利息按照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李某的贷款系来自银行而非自己的财产,其转借行为实质上将银行贷款风险转移到了非正规的借贷市场,其的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增加了银行的风险。法律不会对此类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予以支持。事实上,他们面临的可能是合同违约的诉讼,甚至有可能涉及欺诈或洗钱的刑事责任。 贷款合同不仅是金融机构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契约,也是法律的组成部分。个人在享受金融服务的同时,必须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勿抱着侥幸心理。否则,一旦出现问题,法律的执行力度将不容忽视。因此,希望公民意识到法律对于金融秩序维护的重要性,并提醒每个公民要对借贷行为负责,以免触及法律的底线。只有明了规则,才能在金融活动中行稳致远。
来源:浦北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