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平山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当事人滕女士与李先生于2020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22年育有一女。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3年4月分居,但二人就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一直争执不下。为此,滕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李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李先生则称经济困难,且对抚养权归属存在异议,双方矛盾一度激化。
因本案事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在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张权耀认为单纯判决可能加剧双方对立并且不利于孩子成长。为了有效化解双方矛盾纠纷,调解前,承办法官通过走访社区、询问当事人亲属,全面了解孩子的实际生活情况及双方经济状况。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和沟通劝导,既从法律角度向当事人分析民法典中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义务的规定,又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耐心说理,以法律教育和真情感化并用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并就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
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同居关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孩子不是父母感情的附属品,不管父母关系如何,都应坚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尽量避免因父母不和、家庭不完整、忽略孩子教育等问题对孩子造成身心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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