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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观天下] 灵山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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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25-2-27 10:53:0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2月24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平山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当事人滕女士与李先生于2020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22年育有一女。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3年4月分居,但二人就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一直争执不下。为此,滕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李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李先生则称经济困难,且对抚养权归属存在异议,双方矛盾一度激化。


因本案事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在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张权耀认为单纯判决可能加剧双方对立并且不利于孩子成长。为了有效化解双方矛盾纠纷,调解前,承办法官通过走访社区、询问当事人亲属,全面了解孩子的实际生活情况及双方经济状况。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和沟通劝导,既从法律角度向当事人分析民法典中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义务的规定,又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耐心说理,以法律教育和真情感化并用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并就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

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同居关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孩子不是父母感情的附属品,不管父母关系如何,都应坚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尽量避免因父母不和、家庭不完整、忽略孩子教育等问题对孩子造成身心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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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7 15:30:2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法庭这次调解太给力了,成功解决了两人的大矛盾,让孩子也能有个相对安稳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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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5-2-27 15:38:5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同居又分手,孩子可遭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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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5-2-27 15:52:2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还好法庭调解成功,希望以后都能好好对孩子,别再折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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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5-2-27 18:28:5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承办法官真有耐心,能让这俩矛盾激化的人握手言和,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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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5-2-27 18:29:0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为法官的努力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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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5-2-27 20:37:5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既然选择生下孩子,就该好好考虑怎么抚养,别光想着自己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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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5-2-27 20:37:5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法庭调解得好,解决了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希望双方都能遵守约定,别再让孩子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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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5-2-27 20:37:5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说经济困难也不能不管孩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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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5-2-27 22:05:2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同居关系本来就不稳定,有了孩子更是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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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5-2-27 22:05:2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这对父母也该成熟点了,既然有了孩子,就把心思多放在孩子身上,别再为了自己的利益争来争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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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5-2-27 22:05:2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孩子是无辜的,既然选择生下来,就应该给她一个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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