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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钦州:上班途中绕路送娃出车祸“不算工伤”?他把人社局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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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25-3-11 15:49: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送娃上学途中出车祸

        孟立勤(化名)申请工伤认定却遭拒绝

        人社局认为其绕道送娃

        不属于“上下班途中”

        孟立勤不服

        将人社局告上法庭


送学途中遭车祸,工伤认定陷僵局

           2023年12月15日,天刚破晓,孟立勤如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开启了忙碌的一天。他先送孩子前往钦州市钦北区某镇上的小学上学,再赶到钦州一家木业公司上班。然而,当他骑摩托车至环城路口时,一辆货车突然闯入他的行驶轨迹,两车剧烈碰撞,造成孟立勤及车上的孩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勘查事故现场后认定:货车司机陈某负主要责任,孟立勤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孟立勤本以为可以通过工伤认定获得应有的保障,当他向当地人社局提交申请后,却等来拒绝的答复。人社局以事故发生时孟立勤正在送孩子上学,并非径直前往工作单位为由,判定其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范畴。
绕道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我每天上班都走这条路,送孩子上学本就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怎么就不能算工伤呢?”孟立勤满心委屈。他认为,送孩子上学属于日常工作生活必需活动,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理应被认定为工伤。于是,孟立勤诉至钦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人社局辩称,事故发生在孟立勤送孩子上学途中,路线偏离了直接前往公司的方向。孟立勤的绕道行为改变了上下班的本质属性,其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综合考量界定“合理路线”

        钦北区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法院综合考量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以及合理目的三个关键要素。

        孟立勤日常居住在钦州市钦北区某镇,上班时间固定,平时上班常走路况良好的环城路。2023年12月15日是工作日,当日7时50分许,孟立勤从家驾驶摩托车搭载孩子沿镇上的环城路前往镇上的小学,途中遭遇事故。他的同事的证言也证实,他当天先送孩子上学再回公司上班。由此可见,孟立勤上班前送孩子上学的行为,虽有绕道,但上班目的明确,且符合日常工作生活所需,属于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的范畴。

        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一审判决生效后,人社局已启动撤销原决定程序,孟立勤有望于近期获得工伤认定。

法官说法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孟立勤在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显然符合这一认定工伤的基本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以及合理目的这3个关键要素。经法院审理查明,孟立勤上班前送孩子上学,尽管存在绕道行为,但其上班目的明确,且该行为符合日常工作生活的实际需求。他在合理时间内,沿着平时上班经常走的路线行驶,这无疑属于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满足工伤认定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不能简单地以从家到单位的直线行程来判定。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基于日常工作生活必需,比如顺路接送孩子、购买生活必需品等情况,即便行程路线有所绕路,只要最终目的是上下班,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劳动者应注意保留能够证明行程目的、时间、路线的相关证据,例如监控录像、出行记录、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至关重要。

        对于企业而言,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义不容辞的责任,缴纳工伤保险能给予员工实实在在的保障,让员工受伤后得到妥善治疗和补偿,且对企业自身也是有力保护。如果忽视此项责任,一旦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企业不仅面临赔偿,且可能陷入法律纠纷,声誉受损。按时缴纳工伤保险,于员工是温暖关怀,于企业是稳固护盾。当员工因“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而申请工伤时,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工作,如实提供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关键信息,全力协助还原事实真相。同时,社保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需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全面、综合地考量各种因素,确保每一个工伤认定结果都公正、合理,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双重检验。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


来源丨广西法治日报、南天一剑



评分

参与人数 3威望 +5 收起 理由
尖山一村佬 + 5 又不是骗保,人社局搞个鸡毛飞机。
假如我是真的 + 5 对于职工的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为何总是百般阻.
浦南人民 -5 口子一开后面千千万孟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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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1 20:11:1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得把这案子当典型,别再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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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1 20:11:0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还好法院综合考虑,要是只看路线绕不绕,那太不人性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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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1 20:11:0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上班路上顺便办点生活琐事太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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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1 18:36:3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坚持维权是对的,不然自己吃亏,大家都要学会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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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1 17:00:3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法院判得好,老百姓挣点钱不容易,出了事故还不给工伤认定,太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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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1 16:39:4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送孩子上学顺路,明明就是日常必需,咋就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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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5-3-11 16:39:4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送孩子上学顺路,明明就是日常必需,咋就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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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5-3-11 16:39:4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人社局一开始的判定太死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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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5-3-11 17:00:4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打工人太难了,上有老下有小,送孩子上学再上班是常态,就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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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5-3-11 17:00:4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要是按人社局最初的标准,好多顺路送孩子、买早餐再上班的都不能算工伤,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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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5-3-11 17:43:2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上班路线哪有绝对笔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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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5-3-11 17:43:2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送孩子上学这种生活必需行为就该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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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5-3-11 17:43:3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也该多体谅体谅打工人,不能光看字面意思就拒绝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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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5-3-11 18:36:3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这判决给广大打工人吃了颗定心丸,以后类似情况有参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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