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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规定了“小三”没有索要分手费的权利。有专家认为,这不仅无益于保障合法配偶的权利,还会让婚姻中出轨的一方更加有恃无恐。而另一专家则坚持,“不仅‘小三’不能索赔,法律还应赋予合法配偶追索‘赠予’的权利”,因为“小三”在分手前从男方拿到的礼物,严格说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专家热议:鼓励男人养“小三”,完全可以“玩了不给钱”
司法解释第二条写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 后 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这一条最富争议的规定引起在座专家的热烈争论,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认为,这样的规定不鼓励小三索赔,从另一角度看又变相鼓励了男人养“小三”,风流的男人完全可以“玩了之后不给钱”。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耀红则直言,“这样的立法导向不对。”
从事妇联维权工作多年的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淑美认为,现在的“小三”有“恶意”也有“善意”的,即她本身也是被欺骗的受害者,而这一点在此次司法解释中没有体现,因此应该修改并区别对待。但是,广东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郭丽红则认为,婚姻法不是妇女权益保护法。“善意”小三和合法配偶谁更值得保护?所以她建议这条规定可以删除。
网友质疑:专家怎么不说这等于鼓励女性做“小三”呢?
说实话,对这两位专家的观点,我都有不能苟同之处。支持“小三”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利,实质上是对婚姻合法配偶权利的侵犯。至于说索赔对出轨有威吓能力,那就更是荒唐,专家怎么不说这等于鼓励女性做“小三”呢?至于向“小三”追索的“赠予”,这在现实中几乎完全没有可操作性,所以还是免谈了吧。我觉得“小三”问题的重点,唯一实际的是在于保护合法配偶,让她在财产分割时得到更多经济补偿。
至于婚前财产问题,对于我这么一位已经拥有了自己房产的女性来说,“解释三”看起是公平甚至是有利的———婚前财产一律归个人所有。但不能不看到,对于许多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的女性来说,这不太公平。我觉得,对于婚姻,不能完全讲究男女平等,因为一般说来女性显然对家庭的付出更多,尤其是在养育子女上。这种对家庭的贡献很难用金钱衡量,而且通常以牺牲女性的职业追求和经济地位为代价。对于婚后财产增值部分的分割,同样没有能对女性做出应有的补偿。“解释三”规定,只有在配偶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试问,这个贡献到底该怎么计算呢?
不过,以我这么多年看到的离婚案例,法律似乎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共同财产可以转移,出轨关系可以抵赖,孩子的赡养费可以拖欠甚至不付,最后能不能得到公平的待遇,全看对方的人品。所以,我觉得,对于《婚姻法》,执行比条款是个更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深度分析:只是触及了“二奶”的财产权危机的 冰山 一角
从表面上看,“二奶”的财产权危机,起因于“二奶”的社会角色被妖魔化,道德问题被迫转化为法律问题,道貌岸然的“社会公德”压制了光明正大的民事权利。“二奶”们不但要为德行的残缺背书,还要为司法的歧视买单。可在实质上,则不仅是“二奶”的问题,更是财产权的问题。一个自然人,若连自己的财产都无法依法自主、自由处分,这财产权要它何用?对比英国普通法传统之下的财产权制度,允许一个人把遗产馈赠给大学或妓院,而不顾自己挨饿的妻儿,这种对财产权的顽固坚守,堪称教条乃至罪恶;在现代中国,财产权却处于刀光剑影的十月围城当中,比鲜血还要廉价,比稻草还要脆弱,什么都可以摧折它,包括国家,包括公德,甚至包括“二奶”——这不过是一个道德借口。
辨析至此,再看法条,当可一目了然。这一条司法解释,对“二奶”的态度依然十分暧昧。一方面,基于“二奶”对《婚姻法》与社会公德的破坏性,其与包养者为解除同居关系所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内容违法,严格来讲近乎无效合同,故“二奶”要求包养者支付相应补偿,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面,假如包养者已经履行了约定,且所支付的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他就不能主张返还,法律此举无疑在捍卫“二奶”的财产权,变相认可了“二奶”的灰色身份。
这种矛盾其实很好理解。《婚姻法》之主体毕竟是一夫一妻制,所以必须对“二奶”持批判态度,剥削、打压其相关法律权利;同时,“二奶”也是人,她的财产也是财产,合法的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所以对其财产权加强装潢维修,亦是题中应有之义。近年来,财产的权利外壳越来越坚固,这大概是转型中国为数不多的令人欣喜的变迁。不过,这条司法解释仅针对“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只能触及“二奶”的财产权危机之冰山一角。我们不妨视之为一次试水,好戏还在后面。因为“二奶”的问题远远不止是一个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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