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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当啥也别当小三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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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11:18: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新《婚姻法》对未婚女性和已婚女性的影响和威力,我看了近千条的评论,有骂新法的,也有支持新法的,当然骂的多是女人,支持的多是男人。这一篇就来谈谈新《婚姻法》对小三儿的影响。   这又让我想起了一个笑话:一有钱人养了小三儿十年,后来分手了,人走了,当时买的房子留下来了,因为房子写的是他的名字。房子在十年间长了10倍,太太知道了,大骂:你怎么不多养几个小三儿?否则房产都能上亿!   这个案例的延伸意义是什么?有钱人的房子不仅升值十倍,而且还白玩了小三儿十年!   回到新《婚姻法》:针对“外遇”、“小三儿”、“二奶”,第二条对此做了特别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首先,相对程度上保证了妻子的权益。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不因为承诺小三儿的“分手费”而被分割,的确有利于妻子,也让作为妻子的女人稍微安了心。反正任你小三儿怎么折腾,婚姻本儿在我在我这里,我受法律保护,而你啥也没有,浪费的是你的青春,最后男人还是乖乖回到我身旁,最后可能连分手费都可以不给。    第二,男人是大赢家。毕竟中国的法律系统还是男人占大多数,显然,制定法律的人也是男人,说不定带着性别色彩,或者还深受离婚小三儿之苦。婚前买房归男人,就算妻子也没份儿。小三二奶玩了之后,可以不认账,承诺书法律也不认可。最后,婚姻保卫住了,不用被分割财产,维持住了名声,还可以不擦屁股。  最后,当啥也别当小三儿。新法里,男人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例如男方包养“二奶”,如果双方约定分手费10万元,那么,男方不付钱,女方也无权提起诉讼,但如果男方已经支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遏制“拜金傍大款”的不正之风。  是啊,当啥也别当小三儿,图情吗?太傻了!情史最不靠谱的东西!图财吗?法律不支持!图名吗?被骂的狗血淋头!当小三儿的结局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血本无归。!当然,女人的确有时候很犯贱,什么路难走就走那条。  届时,没了青春,受了伤害,受人鄙视,人老珠黄,心力耗尽,得不到任何补偿。说不好听点,就是免费被人玩了几年!!准备当小三儿或者正在当小三儿的女人们,赶紧撤吧! 我在想,新《婚姻法》会不会产生这样的效果:男人都积极地婚前买房,女人也拼老命地婚前买房,反而会拉动房产消费呢?会不会又诞生更多的女强人呢?反正男人婚前买房也是属于他的财产,女孩们是不是更愿意裸婚,这样提降低剩女的比例了呢?又或者说,靠嫁人获得资产的女人如今嫁不嫁都一样,是不是又会产生更多的单身女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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