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an
|
北京一所幼儿园因被查出食堂冰箱内存放一瓶过期调味酱,被卫生局罚款4000元。幼儿园遂以处罚畸重为由起诉区卫生局并要求撤销处罚。园方称,执法人员故意加重处罚,是为胁迫园方满足对方违规入托幼儿的目的。(《京华时报》12月7日)
一瓶调味酱,罚款4000元。如果这是一次简单的卫生执法,也就罢了,但随后执法人员又不避嫌地有求于被执法者,那这个4000元罚款就让公众有了足够的“联想”空间。当地卫生局的说法显然不是没有道理:如果真是销售了过期食品,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的处罚原则,一是要没收过期食品,二是可处2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4000元为过期食品埋单,似乎算不上“重罚”。
真正的问题在于以下两个层面:一者,罚款的依据是“经营过期食品”,也就是说,这过期的食品必须使用了,才够得上“经营”的界定,但幼儿园的说法是,此酱料是去年“其他同行单位到幼儿园教育教学评优活动会议用餐,厨师用于腌制生肉所买”,而且幼儿园提供的日常食谱中从不用“柱侯酱”加工食品,但执法部门认为“幼儿园自己提供的证据没有第三方认可”——且不说幼儿园是真清白还是假清白,执法者无法举证被执法者使用过期酱料,凭混杂其间的瓶子就可做出“销售过期食品”的认定?为什么不能从孩子及家长处获得更详实的情况?
二者,4000元罚款真的不多吗?笔者特意检索了“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罚案例,远的不说,就拿今年的例子来看——江苏某地有销售过期酒合计货值145.50元的,结果罚款是2000元;包头市某地查获过期食品15个批次30多个品种,当事人也被罚款2000元……有确凿销售证据的,不过2000元,仅仅是“怀疑使用”的,何以翻倍严惩?
如果以上问题得不到确切答案,那下面的细节足以令人疑惑:“执法”之后,执法人员曾亲临幼儿园,要求超范围收孩子入托。相关部门的回答很滑稽,“执法人员只是作为个人去幼儿园咨询过入托事宜”——超范围入托,这样的咨询果真“别无深意”?在行政处罚后“有求于”相对人,权力赎买的暗示算不算客观事实?执法者开出罚单后去“咨询入托”,这样的“个人行为”可以“不避嫌”吗?不管执法者有没有“制造小鞋”的居心,其行为已经让权力呈现出一种不公不正的诡异姿态。
古谚有云,“官断十条路”,历史学者吴思也提出过著名的“合法伤害权”概念——即某些执法者不仅有对法律的执行权,还有对法律的解释权。在他可以做主的领域,利用冠冕堂皇的理由给其治下民众以伤害,一切都是在“合法”名义下进行。合法伤害权的存在,缘于自由裁量权的泛滥、无边界。譬如卫生执法,2000元合法,50000元也合法,理论上各有各的维度,法律也不可能教条地应对所有具体情境,这时,执法者的职业素养与制度约束就决定了罚单的“度”。在制度与人性面前,显然前者更为可靠——越是自由裁量的权力作为,越是需要笃实的逻辑回应公众的“小人之心”——这不是一种可选择的权利,而是法定的义务。 |
|